别籍

爱造句 2年前 (2023-08-05) 句子大全 61 0

别籍:bié jí 基本解释:●详细解释:另立的簿册。《新五代史·杂传·王处直》:“阴疏甲士姓名,自队长已上藏於别籍,其后因事诛之。”

1、如唐朝的法律规定“诸祖父母、父母在,而子孙别籍、异财者,徒三年。

2、(谓告言、诅詈祖父母父母,及祖父母父母在,别籍、异财,若供养有阙;居父母丧,身自嫁娶,若作乐,释服从吉;闻祖父母父母丧,匿不举哀,诈称祖父母父母死。

3、晋县志中关于魏征的文字可以说是面面俱到,应有尽有;而馆陶县志却很难真正寻出一言;三是,地域认定:关于巨鹿下曲阳与馆陶的地域及历史沿革,晋州人说得对,馆陶人也说得不错,就是下曲阳不是馆陶,馆陶也没有“曲城”;四是,文物实定:晋州现有明代万历年间的乡贤祠和重修明伦堂碑两通,而馆陶至今尚未见到可证的出土实物;五是,遗址佐定:晋州境内现存纪念性的魏征祠,魏征墓,魏征故里、故居所在“魏家庄货”,魏征牌坊(俗称宰相楼),魏征出家为道处的紫云观,搜集佛学经典的藏经阁(普光寺)以及魏征的族兄魏收的墓等七处文化遗址,均有文字(图片)、传说和实地可查,老者回忆为证;而在馆陶境内所指之处却是出家为道的“寺院”、玉皇庙、压根就没有过的故居府第以及根本就不是他的“战友”的尉迟敬德栓马的两株奇槐,都难以令人信服;六是,口碑辅定:在晋州搜集、整理、出版了有二十七万字之多的《魏征的传说》,荣获国家、省、市多次大奖,而在馆陶除了魏征是其父和如夫人的“暮生”及“魏老道”的称谓之外,却不见更多的颂扬之语;七是,族人旁定:魏征的族兄魏收、魏澹,后人魏谟、魏玄同等十余位与魏征有关的巨鹿魏氏族人,在正史、方志和别籍中均有明文记载;八是,封爵钦定:魏征先后被唐太宗李世民封为巨鹿县男、巨鹿郡公,其父魏长贤在贞观七年(公元634年)被追赠定州刺史,魏玄同也曾被封为巨鹿县男,而封馆陶县男、任城县男者却是外姓、外地的他人;九是,世系划定:经过详考,魏征确属河北巨鹿魏氏,而不是由山东任城魏氏而来的馆陶魏氏;十是,堂号分定:魏征属“巨鹿堂”,而不是“大名堂”。

4、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?但“脱漏户口”、“商嫡子违法”、“别籍异财”?“居丧嫁娶”、“良贱为婚”等科罪却较轻。

5、礼,子当孝事父母,于是子孙违犯教令、供养有缺成为专条,徒二年;祖父母、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;父母老疾无侍、委亲之官徒一年,并免所居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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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同时,旌表、提倡累世义居的家族,将父母在而别籍异居者,明白地

7、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,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,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财产的整体、完整、如唐律规定:“祖父母、父母在,子孙不得别籍异财”。

8、⑦不孝,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,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、父母;祖父母、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(分居),不予供养;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,脱去丧服,改着吉服;闻祖父母、父母丧,匿不举哀;诈称祖父母、父母死亡。

9、掌郊祀、御殿、朝谒圣容、赐?国忌供帐之事,诸司使副、三班使臣别籍分产,司其条制,颁诸司工匠休假之。

10、出处《唐律?户婚》:“诸祖父母、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,徒三年。

11、诸府号、官称犯父祖名,而冒荣居之;祖父母、父母老疾无侍,委亲之官;在父母丧,生子及娶妻;兄弟别籍异财,冒哀求仕;……免居所官。

12、而有异财、别籍,情无至孝之心,名义以之俱沦,情节於兹并弃,稽之典礼,罪恶难容。

13、财产是独立人格的基石,在自然经济条件下,除秦以外,几乎所有朝代都将子孙“别籍异财”、另立门户作严重的犯罪行为。

14、礼,父母之丧三年,于是匿不举哀、释服从吉、冒哀求仕、居丧生子、嫁娶、兄弟别籍异财皆有罪。

15、如宋代家族研究一度以累世聚居于一地、财产为家族所共有的“义门”为重点,其实宋代家族的主要形态不是共财同炊,而是别籍异财。

16、诸谋反谋叛谋大逆(子孙同)及大不恭诋讪宗庙指斥乘舆为不忠之刑,恶逆诅骂告言祖父母父母,别籍异财供养有阙,居丧作乐自娶释服匿哀为不孝之刑;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为不悌之刑;***略人放火强若窃盗杖及不道为不和之刑。

17、不孝列为十恶之一;祖父母、父母尚在而子孙别籍异财、供养有阙,都须按律科刑。

18、今?父尚在,而别籍异财,绝灭义理,止从薄罚,何以示惩?

19、犯罪存留养亲”、子孙不得违犯教令和不得别籍异财等,都是“礼治”思想的体现。

20、【出处】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:“法律禁止兄弟在父母生存时别籍异居……朝廷宁愿放免丁役,不许无故析户分居。

21、具体而言,就是“后”可以优先选择应得的土地;如果还有剩余,死者其他的儿子要想另立户,也可获得应得的授田;如果他们在此之前已经立户(别籍异财),但田宅数量尚未达到法定标准,现在也可以补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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